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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未提供任何进项,涉税风险!
来源: | 作者:leetsv | 发布时间: 2021-02-03 | 15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状


好多会计出现了一个这样的误区,认为自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因此进货就可以不用取得进货发票,这是严重错误的!


提醒


近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收到了来自税务局的风险评估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未提供任何进项!



风险


风险一:


由于进货未依法取得合规凭证,造成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二:


由于进货未依法取得合规凭证,有可能造成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风险。
 
风险三:


只有销售开票,没有进货发票,可能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风险四:


经营活动不依法取得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会面临罚款的风险。


参考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参考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