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纳税人向小编询问,在税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时,未对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付帐款和预收款科目进行说明。
若要继续进行注销业务,则需要处理此问题。这个问题到底要怎么解决?放轻松点,给你弄清楚~。
如果应付帐款不能偿还,
应收款不能收回,应该如何处理?
01
应付款未付。
会计学:营业外收入;
税种:将应付账款转移后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应将其纳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
不能收回应收款。
核算:需要确认为坏帐损失或非营业费用;
税收: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依法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由法院裁决终审(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业的,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死亡,失踪证明;
(5)如果属于债务重组,则应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说明(纳税说明)可以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具有债务人的全名、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年度及数额等要素,盖上债务人印章;或者提供债务人已在年度纳税申报单中反映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报税表副本);
(6)属于自然灾害,如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当说明债务人的损失和放弃债权;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记录并出具特别报告;
(8)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万分之一的企业,应当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所造成的担保损失,除了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被担保单位与其应纳税所得、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必须具备上述证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无法提供的,应在企业所得税中作调整,以供参考。
引用策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