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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来源: | 作者:小博 | 发布时间: 2022-02-07 | 1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付款人与实际购买人不符时,应以谁的名义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境外经营活动款项的,由服务提供者按营业时间向服务接受者开具发票。



上述问题中提到付款人和实际购买人不一致,那么政策如何规定“三流一致性”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难以支付应税劳务货物和服务。纳税人购买应税劳务货物或服务并支付运输费用。缴费单位必须与开具服务商证明的销售单位相同,单位相同时,进项税可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请注意,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相同。免税。这里不要求付款人和受益人相同。但是,很多人一直误认为,上述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例如



问:如果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使用A公司提供的产品为C公司生产新产品。当A公司要求B公司付款时,B公司说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半. 那么A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答:仍需全部发给B公司。



补充:与虚假计费相关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发[1996]30号)界定虚假开立。



解释第一条:根据《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或者他人出示,不买卖商品,不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二)有买卖货物,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开具虚假金额或者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