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博纳财税   一站式智慧企业服务平台
BONA tax
博纳财税
1500-188-2572
按钮文本
服务类别
热点资讯
资讯分类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这样做真的太简单了!
来源: | 作者:leetsv | 发布时间: 2020-06-11 | 2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如何偿还公司长期账户中的"其他应收账款"?绝大多数其他应收账款是不可撤销的。把它们当作其他应收账款应该有很多现实上的无奈。今天,作者将讨论其他应收账款中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税务局经典个案研究


金属纹理分界线


案例一:"其他应收账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迟缴约176.2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出具的证券交易稽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经检查发现,公司通过多项利息、咨询费等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较少。


其中关于"其他应收款"的详细情况如下:


K投资公司贷款给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支付利息,但K投资公司的贷款并非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而是由两家股东A公司和HS公司长期使用。K投资公司的贷款超出了自身经营的需要,长期被股东企业占用,不合理地分摊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的财务支出进行调整。


最后,税务机关决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42万元,逾期缴纳176.27万元。目前,所有税款都已缴入仓库。


案例2:老板通过"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向公司借款,必须缴纳700000的税款。


C老板在一家公司刚成立的时候,他需要买一套房子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于是他从自己的公司借了350万元买了房子。


近日,当地税务局在C老板的公司税检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中发现,老板多年来一直没有退还350万元的"贷款"。


最后,税务机关依法对老板借的350万英镑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共700000元,并处罚款350000元,共105万元,扣税额的50%。


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及其不规范现象,必然导致税务稽查。


同志们,惨痛的教训!

长期应付款项

 


第一,我们有应付帐款,帐务时间已超过两年,单位另一方已遗失,帐目未结转至非营业收入?如果应付帐款如此转入停业收入,应缴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吗?


答:如果单位两年没有联系,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需要转入停业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总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赚取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服务的收入


(3)财产收入的转移;


(4)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本投资回报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还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的剩余收入、逾期包装的存款收入、应付的应付金额、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入等。


第二,在营地改革增加后,长期张贴当期付款会有什么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与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利息和长期应缴股息有关的风险是什么?如何单独处理?


A:对于长期账户,应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其他应收款用不同数额的资金长期保持,存在以下风险: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长期未还清的,视为向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税款。


(3)未退还个人贷款并用于购房或其他用途的雇员,应作为工资和薪金缴税。


预付账户需要根据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数额确实无法收回的,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出缴纳时作出特别申报。


(2)如发生实际货物或有关费用,但未取得发票和未处理帐目,则建议处理有关帐目。


注:由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有关费用和费用不应在税前收取。


应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确认不能缴纳的,应当计入应税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注意的是,如果支付利息和股息的另一方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铺”

这4种情形千万要小心! 

情形1: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2:隐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3:隐匿收入。“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提示: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4: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政策依据如下:

建议收藏备用!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