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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进项票,不想全额交税?这方法一定要学了
来源: | 作者:leetsv | 发布时间: 2020-06-16 | 2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营改增加后,虽然整个行业已包括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内,但仍有透过扣减机制避免双重课税的情况。"为此,介绍了差额的征税方法,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的提供应以简单的征税方法为基础,扣除分包支付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量。


选择一般税可以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扣除,但一般税不能用差额扣除,只有在增值税提前扣除分包合同时才能扣除。建安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一般应税项目的差额扣除。


建筑业在什么情况下能有所作为?


首先,所谓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维修和装饰,管道、管道、设备、设施等工程作业的安装,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修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综合征收的通知(2016年)36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简单的纳税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扣除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和附加费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按3%的税率计算应税额。


主要在下列情况下


(类似于对营业税总额征税的方法):


一、建设工程将于2016年5月1日前开工;


2.新项目中的A供应项目;


3.新项目中的清洁工;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要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者部分钢、混凝土、砌体材料或者预制构件的,适用简单的征税办法。


5.此外,无论是建造业的一般税,还是简单的税项,如果是一项须在境外预先缴付增值税的偏远工程,亦涉及差额后的预缴问题,即建造业须按2%(一般税)或3%(简单税)分别取得全部价格及额外费用减去转包费。


只有在简单的纳税计算的情况下,我们才能享受纳税差额的政策;第二,无论项目是一般税还是简单税,我们都可以提前缴纳税款。但是,在返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税目应全额缴税。


建筑企业总分包差别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依据分析
1、简易计税使用的会计核算科目: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其扣除分包额差额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在 “简易计税”会计科目核算。
2、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基于以上会计核算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总分包差额征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会计核算: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完成合同成本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 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3)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甲公司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6)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  970.8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1  (8)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税务处理: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3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7万元(1000-29.13)。
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答: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根据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文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必须按项目进行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