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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等多个“坑”!
来源: | 作者:hkwf7648c | 发布时间: 2020-05-11 | 3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67号公告文件)
适用税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0%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股权转让实际支付或协议生效次月15日(六种情形)

二、具体误区和“上当”
(一)认缴制实缴资本0元。
1.实缴资本0元:仅仅代表股权的财产原值为0元
2.实缴资本0元:不代表转让财税收入为0元。
2014年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即:应纳税额=(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转让财税收入-(0+合理费用))×20%

(二)被投资企业不要“瞎”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4年67号公告规定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仅是“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案例】《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冬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1民终2828号 2019-04-24):被投资企业去交股权转让个税,后找转让人要回税钱,打官司,输了。

(三)受让人别被罚款
【例】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某持有40%股权、覃某持有30%股权、林某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日期:2017-03-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按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

【应对】
1.合同中约定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股权原值的资料的真实性等需要转让方确认。
2.转让方自行缴纳
(1)交了:申报资料及完税证明,需保留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由转让人在签名确认,
(2)未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一、基本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67号公告文件)

适用税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0%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股权转让实际支付或协议生效次月15日(六种情形)

 

二、具体误区和“上当”

(一)认缴制实缴资本0元。

1.实缴资本0元:仅仅代表股权的财产原值为0元

2.实缴资本0元:不代表转让财税收入为0元。

2014年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即:应纳税额=(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转让财税收入-(0+合理费用))×20%

 

(二)被投资企业不要“瞎”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4年67号公告规定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仅是“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案例】《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冬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1民终2828号 2019-04-24):被投资企业去交股权转让个税,后找转让人要回税钱,打官司,输了。

 

(三)受让人别被罚款

【例】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某持有40%股权、覃某持有30%股权、林某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日期:2017-03-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按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

 

【应对】

1.合同中约定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股权原值的资料的真实性等需要转让方确认。

2.转让方自行缴纳

(1)交了:申报资料及完税证明,需保留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由转让人在签名确认,

(2)未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