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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费用发票的日期就是费用税前扣除的年度!
来源: | 作者:leetsv | 发布时间: 2020-08-11 | 2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例
2019年11月份公司装修费发生了2万元,由于对方未开具来发票,款项一直未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疑  问
若是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装修费发票2万元,但是发票日期为2020年度,不是2019年了,请问2019年能否税前扣除?如何账务处理?
答  复
由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去年计提的费用发票2万元,因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完全可以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装修费发票2万元,先冲销去年计提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再根据实际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入账: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参  考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取消。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