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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情况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没有增值税!
来源: | 作者:leetsv | 发布时间: 2020-09-18 | 1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情况一
今年由于疫情原因,我物业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办公楼在续签租房合同时(一年租金400万元),约定9个月的免租期,仅仅收取了三个月的房租(100万元)。
请问:
免租期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
免租期内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仅仅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100万元来计算增值税就可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情况二
我公司经常向老板借款用于经营,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个人 100万元
请问:
老板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
1. 若是无偿借款,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
2. 若是有偿借款收取利息,则个人按照销售贷款服务和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参考: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三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
请问:
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
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不需要视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