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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甲方共用电,可否用分割单入账
来源: | 作者:小博 | 发布时间: 2022-03-17 | 1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与甲方共用电,供电局向甲方开具电费单,但甲方拒绝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司可以用A部分发票复印件和分页单入账,税前使用吗?扣款证明?

政策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8〕28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与其他公司(含关联公司)和自然人共同接受在境内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发生的费用,采用按比例计算,他们将分别缴纳税款。交易按照交易原则按比例分配。本公司以发票和分页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与其他公司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使用公司出具的分页作为税前扣除证明。公司与其他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费用分摊的,公司将使用除发票、分页外的其他外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证明,其他共同接受免税劳务的企业,支付相同的金额,企业出具分割票据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第十九条规定公司为办公、生产等资产而发生的租金(包括公司作为唯一承租人)的水、电、煤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将由出租人支付,如果为财务项目开具发票,公司将使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如果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公司将使用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外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分析

根据之前的规定,分期订单可以办理的业务仅限于之前的三种:

一是共同接受应税劳务,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一切劳务活动,不限于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不包括货物。因此,共享用电不属于可以应用拆分订单的情况。

二是联合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是货物租赁发生的水电费,包括水电等货物。

因此,在非租赁的情况下,公司之间发生的普通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如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的水电费,不能使用成本分摊表(或成本分摊表) )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必须由建设单位缴纳。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水电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解决了建筑单位进项税抵扣的问题。